河南工程學院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

作者:燕廷淼摘錄 時間:2010-03-04 點擊數:

豫工院辦〔2008〕156號

關于印發《河南工程學院

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

《河南工程學院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學院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河南工程學院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院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高等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及學院所屬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學院審計處依法對學院及其所屬單位各項資金的撥付、籌集、創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財產物資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財務收支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學院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加強資金和財產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項事業的和諧發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第五條 審計處對學院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管理制度、預算管理情況、財務收入、財務支出、結余及分配、專用基金、資產、負債、科研經費、財務決算等。

第六條 財務管理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二)是否按規定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財會人員,學院一級財務機構是否對全校各項財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和學院的有關規定; 

(四)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第七條 預算管理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原則、方法及編制和審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的規定,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有無赤字預算;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合規,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預算調整有無依據和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及說明,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報批后執行;

(四)學院財務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最終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如與計劃差異較大,應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條 財務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

(一)財務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真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或設置帳外帳, “小金庫”問題;

(二)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合規、合法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收費票據是否規范統一,是否建立票據領用、收回、核銷制度,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合法,有無自制票據及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違法問題; 

(三)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將應當上繳的收入及時足額上交;

(四)學院所屬單位是否按照學院規定將應上繳學院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

第九條 財務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真實并按預算執行,有無超預算,虛列支出、以領代報等問題;

(二)各項支出是否嚴格遵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支出是否按實列支,有無虛列虛報,有無違反規定亂發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三)各種專項資金是否??顚S?,核算是否合規,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四)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是否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和收入是否符合配比原則;

(五)各項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無投資失誤或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十條 結余及其分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處理是否合規。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

(二)結余分配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各類基金的計提是否準確。 第十一條 專用基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的提取,以及學院提取或設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進行支付,??顚S?,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項專用基金是否設置專門帳戶進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規。

第十二條 資產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現金和各種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嚴密,執行是否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多頭開戶、出租、出借或轉讓帳戶等問題;各銀行帳戶是否按規定的內容核算,有無公款私存、將事業資金在其他帳戶核算的情況;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保管、轉讓和帳務處理是否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和不安全問題; 

(二)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帳等問題,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報告或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核銷; 

(三)對庫存材料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調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資產的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擅自購買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驗收、領用、保管、報廢、調出、變賣等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流失等問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帳帳、帳卡、帳物是否相符; 

(五)無形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轉讓、購入、捐贈和投資的無形資產是否按規定進行評估.收入和支出的處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規; 

(六)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收益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資產流失、投資失誤或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十三條 負債審計的主要內容: 

(一)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質、類別分別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規;

(二)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是否按規定期限內歸還或足額上繳應繳款項。

第十四條 科研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科研收入是否按項目準確、及時入賬;

(二)科研支出是否按國家、上級機關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有無虛列支出等現象;

(三)科研項目結算是否及時、準確。

第十五條 對財務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編制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時限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的內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數字是否真實,有無隱瞞、遺漏或弄虛作假的情況;

(三)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所列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四)財務決算說明書是否真實反映了學院年度財務狀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是否真實有據;

(五)財務分析的各項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實、準確;

(六)上級審計機構和學院領導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時,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不同情況,采取送達審計、就地審計或送達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根據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和定期、跟蹤、后續審計等方式。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處要求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按時報送或限期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文件或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審計處在進行財務收支審計時,應當以國家、省、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有關規定為依據進行審計。當上下級規定的有關條款不一致時,以上一級部門規定條款為準;審計處應認真履行審計職責,嚴格規范審計行為,遵守審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保守秘密,認真做好審計工作,圓滿完成任務。

第十九條 對在審計過程中所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報請主管院領導按國家有關法規和學院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院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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