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院審〔2009〕132號
關于印發《河南工程學院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
《河南工程學院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學院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工程學院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干部監督制度,促進學院廉政勤政建設,正確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工作實績和履行職責情況,規范學院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縣級以下黨政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4號令)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第17號令),以及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院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教育系統企業單位有關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1.學院各系(院)、部、處、館及直屬部門的主要黨政負責人;
2.院辦企業(經濟實體)負責人(經理、廠長或目標負責人);
3.學院認為負有經濟責任需要進行審計且在學院干部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其他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一般是指上述部門或單位的處級領導干部,也可以是學院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委托審計的處級以下領導干部。
第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本辦法范圍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對有關負責人因任職期滿、提升、調動、辭(免)職或者離退休等原因,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一般應當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負責人在任期中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是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對負責人負責的基建項目、經營項目或者其它重要經濟事項,在項目(事項)進行階段或者項目(事項)結束后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是指被審計干部本任期的時間區間,如有必要可追朔以前各期。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
經濟責任審計方式,分自審和送審。
自審,即由學院審計部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的審計。
送審,即按學院相關規定送受托審計機構進行的審計。
第五條 按干部管理權限,學院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共同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程序
1.接受委托。根據學院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行政的意見,由學院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委托,審計部門接受委托審計任務,編列審計工作計劃。
調離或退休干部的審計任務,應當提前委托,以確保審計質量。
涉及干部集中變動(如期滿換屆)的經濟責任審計,授權或委托部門應與審計部門溝通,統籌安排,以保證審計數量與質量。
2.成立審計組。審計部門接到授權或委托書后,組成審計組,安排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前3天向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委托審計的干部管理部門。
3.接受述職及資料。被審計干部,在審計通知書送達或視同送達后,應按要求寫出自己任期內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述職報告,并按審計通知書的時間要求遞交審計組。 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財務部門等),應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組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 <1>任期內歷年財務會計、統計等有關資料; <2>主要的內部控制制度; <3>工作總結(如有大型事件,應注明結果及被審計干部的作用)、會議紀要、經濟合同等資料; <4>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4.接受承諾書。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對所提供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5.實施審計。審計組按照審計任務的要求具體實施審計,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部門提交報告前,應征求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自收到報告之日起,應在10天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逾期不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如有異議,審計部門應進一步核實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并根據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6.提交報告。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報經主管院領導審批(定)后,由審計部門向有關院領導、委托部門和被審干部提交。 第七條 審計結果的使用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規定,學院審計部門依據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成績突出的被審計干部向學院提出表揚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行為的被審計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在審計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應當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處理;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學院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參考依據。
3、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在對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中,應將干部的審計情況列入責任考核內容。
4、凡調離學院的審計對象,必須待審計工作結束后,有關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再決定是否辦理調離手續。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內容
1.本部門的收入(含辦學收入、實驗室收入、其他收入)是否合規合法、支出是否規范,有無虛假支出業務;
2.本部門收入與支出是否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管理、有無“賬外賬”及“小金庫” 以及濫發錢物等問題;;
3.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如何、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內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4.本部門資產是否賬實相符、是否完全完整;
5.本人及部屬經辦的經濟業務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有無呆滯欠款;
6.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7.授權或委托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2.學院預算編制、調整和執行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執行情況如何;
3.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賬實相符,資產核查是否及時,對外投資是否符合規定,投資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4.各項收入是否納入預算管理,辦學經費籌集情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收費或截留、擠占、挪用學院收入等問題;
5.各項支出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專項資金管理是否規范、有效;
6.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是否有呆滯債權和債務;
7.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切實可行;
8.經濟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9.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帳戶和出租、出借、轉讓銀行帳戶及公款私存等問題;現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規,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10.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并按照規定報經上級部門審批。
(三)院辦產業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企業法》和國家的財經制度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的規定對院辦產業進行管理;
2.院辦產業的效益和院辦產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能否及時足額納稅,利潤的分配是否符合規定,能否按照規定、協議或合同及時足額向學院上繳有關費用和利潤;
3.國有資產是否完整、保值增值,有無無償占用學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現象;
4.經濟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5.各項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是否有呆滯債權、債務。
(四)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計劃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2.基建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有無嚴重超預算工程項目和長期延誤工程項目,有無損失浪費;工程竣工結算是否真實、及時,是否堅持先審計后付款;
3.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4.物資和設備管理情況如何。
(五)后勤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
2. 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如何,資產清查是否及時、資產處置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各類資產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無無償占用學院資產的問題;
3.經費使用情況如何,自給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項收入是否納入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學院經費和其他經費的問題;
4.各項支出是否納入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濫發錢物和損失浪費現象;
5.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所辦經濟實體進行管理,所辦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
6.與所屬部門和外單位簽訂的協議、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規,執行結果如何,有無損害學院權益的問題;
7.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8.經濟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9.大宗物資采購及工程招投標是否按照學院有關文件執行,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嚴重超預算工程項目和長期延誤工程項目,有無損失浪費;工程竣工結算是否堅持先審計后付款.
(六)教學系部(院)及教輔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
2.各項經費是否按照學院規定用途使用;
3.各項專項經費的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支出的效益如何,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
4.經濟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七)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資產(此處資產指現金、債權以外的有形或無形資產)購建是否按計劃進行,大型或貴重資產的購建是否符合學院發展規劃、是否采用批準的采購論證報告。
2.固定資產的驗收、增加、報廢、殘值回收等處置是否按制度執行。
3.資產由非經營轉經營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經營用(含投資用)資產的效益如何。
4.固定資產有無浪費、使用效益如何(如,部門間閑置資產調劑頻率〈次/年〉、年度調劑資產總值等)。
5.固定資產賬實、賬卡、賬賬是否相符,固定資產分類是否統一。清查是否及時、處置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
6.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體制是完善、管理機構是否完整。
(八)黨政工團及其他職能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別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
2.各專項經費的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支出的效益如何,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
3.經費使用情況如何,是否存在超支現象。
第九條 權利和義務
審計人員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實施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干涉。
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做到按程序和組織要求辦事。
被審計干部所在單位(部門)或本人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在收到審計報告十天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向主管院領導反映,并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條 責任
(一)被審計干部及部門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審計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責任人建議學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拒絕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2.拒絕、阻撓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3.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
4.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
5.其他妨礙審計工作開展的行為。
(二) 審計人員及審計部門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被審計干部為審計人員時,審計人員應當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院領導決定。
審計人員或審計部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院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