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作者:審計處 時間:2016-03-24 點擊數:

河南工程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經濟管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 保障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暑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17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院的內部審計工作為學院的改革和發展服務,促進院內各單位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學院經濟利益,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院改革,推進學院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內部審計是學院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學院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 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在主要院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對學院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學院主要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審計處是學院設立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學院的審計,學院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須的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人員,保持審計人員相對穩定。

第六條 學院在以下主要方面加強對審計部門的領導:

(一)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

(三) 及時批復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支持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四) 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五)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學院應予以支持,保障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加強學習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研讀財經法規、審計理論、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計人員要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努力提高審計質量。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 學院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學院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二)學院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預算和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維修工程的概算和預決算;

(六)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購置;

(七)各種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國家財經法規和學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學院所屬單位負責人(經理)任期內的經濟責任;

(十)學院領導及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一)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學院領導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學院與學院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組織或進行審計調查,向學院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或改進管理的意見。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學院審計部門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建立備審(審簽)制度,學院各部門下列事項的有關資料需報送審計部門。

(一)學院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二)基建投資項目預算、決算;

(三)2萬元及其以上的維修及小型基建項目的經濟合同和協議;

(四)單價1萬元及其以上、或批量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設備設施、圖書、教材和低值易耗物資等的購置合同或報告(2萬元至5萬元的合同或報告,審計處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抽審);

(五)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投資、轉讓及報廢和處置的有關資料;

(六)學院內部承包合同和制定的經濟責任目標的協議;

(七)學院要求需要備審的其他有關資料。

其中,(一)款一般隨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實施;(二)款隨基建項目流程實施;其它各款隨業務的發生情況或學院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學院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及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制度、資料;

(二)審查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四)參加有關的會議,參與制訂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制度及辦法,由學院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布實施;

(五)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院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經院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

(九) 檢查經學院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的執行;

(十) 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部門反映。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根據學院及上級機關部署,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報經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內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簽章認證。

第二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送審計部門負責人復核后,擬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院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應當及時送達被審單位或有關人員,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執行結果。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書面提出,由主管領導決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部門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請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和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 應當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學院應根據情節輕重,由學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機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 應當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有審計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定與上級審計機關相關規定不符之處,以上級審計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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