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學院文件
河工院審〔2018〕120號
關于印發
《河南工程學院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制度》的
通知
校屬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學校研究通過的《河南工程學院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工程學院
2018年6月20日
河南工程學院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制度
為切實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發揮內部審計在學校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河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內部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予以糾正、采納的工作過程和結果。
第二條 建立審計整改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審計整改工作由學校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審計整改工作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督促協調,組織部、紀委(監察處)、人事處、財務處等有關部門協助推進。
第三條 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制。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上任被審計單位領導應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四條 建立內部審計報告工作規范。審計處按照有關審計準則和審計規定依法獨立進行審計,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審計意見和建議應當簡潔、明了,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對發現的問題應有明確的整改要求。審計處將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整改結果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條 建立審計整改動態報告制度。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起30天內,應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報告同時報送主管領導、審計處和相關部門。對未完成的整改事項,被審計單位應說明原因,提出后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提交后續整改報告。
第六條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工作的總體情況;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項情況;
(三)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落實情況;
(四) 針對審計發現問題,內部控制建設及執行的完善情況;
(五)正在整改事項的進展情況及預計完成時間;
(六)未整改事項的原因及計劃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
(七)已完成整改事項的必要證明材料;
(八)其他相關內容。
第七條 建立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由審計處負責對審計整改工作進行跟蹤檢查,形成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報告,上報學校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 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機制。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督查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在整改時消極應對、敷衍拖延、弄虛作假、工作不力等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將問責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九條 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機制。組織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領導干部任職的重要依據;紀委監察部門應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將核查結果歸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干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的重要內容;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財務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財務管理及資產管理的重要依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查找原因,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依據;審計處應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后續審計的對照依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情況,反饋校審計整改辦公室。
第十條 推進審計意見整改落實公開制度。按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的原則,逐步建立審計意見整改結果通報機制,將審計意見整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一條 接受上級部門或社會機關審計時,由校內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審計整改辦公室予以協助。外部審計的整改工作,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河南工程學院辦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發